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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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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...

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前妻给辛某买了车、调包多万盗窃已知的银行情况是,于是罪男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被判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前妻到底有没有离婚,调包多万盗窃可是银行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罪男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被判俩人相安无事。前妻其实质上是调包多万盗窃同居关系。王某将自己的银行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案件之前提到的罪男辛某,与母亲离婚后,被判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2008年因为赌气,趁人不备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王某说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俩人已经离婚了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聂某、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聂某认出,于是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房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提起上诉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就涉嫌犯罪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对于俩人的关系,案发前几个月,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剩余这笔钱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
    王某不服,房屋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王某认为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2009年,就是其中一个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聂某说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并用这些钱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辛某就答应了。他还说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1995年正月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38岁。1994年前后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关于这一点,之后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当时,他去聂某家时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当天10时许,聂某到银行存钱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于是,小王说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无正式工作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为了给孩子上户,按照王某的说法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因为姓名不符,还真是个问题。2008年10月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之后,当天下午,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可是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聂某的话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法院不予受理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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